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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2010-01-07

该信息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链接至http://www.sda.gov.cn/WS01/CL0062/23395.html

20020815

人民共和国国院令

360

公布《中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法施条例》,2002915日起施行。

                                                         

                                                      ○○二年八月四日

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法施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法》以下称《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督管理部置国家检验。

   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检验。地方检验由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提出,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批准。

   院和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的督管理部可以根据需要,定符合检验条件的检验承担检验工作。



第二章  品生管理

   第三条办药品生,当按照下列理《品生产许:

   当向拟办所在地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提出申。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当自收到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布的品行业发产业政策,并作出是否同意建的决定。

   人完成拟办建后,当向原批部请验收。原批部当自收到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品管理法》第八条定的条件组织验;收合格的,发给品生产许》。申人凭《品生产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依法理登注册。

   第四条品生业变更《品生产许可事,当在可事项发30日前,向原发证品生产许更登;批准,不得可事。原发证当自收到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人凭更后的《品生产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依法更登。

   第五条以上人民政府督管理部当按照《品生产质量管理范》和国督管理部定的法和,组织对药品生认证工作;符合《品生产质量管理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注射、放射性品和国督管理部定的生物制品的品生认证工作,由国督管理部负责。

   品生产质量管理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督管理部定。

   第六条办药品生、品生新建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当自取得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批准正式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定向督管理部品生产质量管理范》认证。受理申督管理部当自收到企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是否符合《品生产质量管理范》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七条督管理部立《品生产质量管理范》认证检员库。《品生产质量管理范》认证检符合国督管理部定的条件。行《品生产质量管理范》认证,按照国督管理部,从《品生产质量管理范》认证检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员组认证检组进认证检。

   第八条品生产许》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需要继续产药品的,业应当在有效期届6个月,按照国督管理部定申请换发品生产许》。

   品生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品生产许》由原发证缴销。

   第九条品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具有国督管理部品批准文号或者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十条依据《品管理法》第十三条,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是持有与其受托生品相的《品生产质量管理范》认证证书品生。

   疫苗、血液制品和国督管理部定的其他,不得委托生。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办药品批,当向拟办所在地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提出申。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当自收到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督管理部定的准作出是否同意建的决定。申人完成拟办建后,当向原批部请验收。原批部当自收到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品管理法》第十五条定的条件组织验;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申人凭《经营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依法理登注册。

   第十二条办药品零售企,当向拟办所在地区的市级药督管理机或者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直接置的县级药督管理机提出申。受理申督管理机当自收到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督管理部,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作出是否同意建的决定。申人完成拟办建后,当向原批机请验收。原批机当自收到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品管理法》第十五条定的条件组织验;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申人凭《经营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依法理登注册。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负责组织药经营认证工作。经营业应当按照国督管理部定的法和,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组织的《经营质量管理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经营质量管理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督管理部定。

   办药品批品零售企,当自取得《经营许》之日起30日内,发给其《经营许》的督管理部或者督管理机经营质量管理范》认证。受理品零售企业认证督管理机当自收到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移送负责组织药经营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当自收到认证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督管理部,组织对请认证品批或者品零售企是否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范》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立《经营质量管理范》认证检员库。《经营质量管理范》认证检符合国督管理部定的条件。行《经营质量管理范》认证,按照国督管理部,从《经营质量管理范》认证检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员组认证检组进认证检。

   第十五条国家和非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品的安全性,将非和乙。

   经营处、甲品零售企,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定的学技。经营品零售企,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督管理机或者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直接置的县级药督管理机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

   第十六条经营业变更《经营许可事,当在可事项发30日前,向原发证经营许更登;批准,不得可事。原发证当自收到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人凭更后的《经营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依法更登。

   第十七条经营许》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业应当在有效期届6个月,按照国督管理部定申请换发经营许》。

   经营业终经营药品或者,经营许》由原发证缴销。

   第十八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集市易市没有品零售企,当地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督管理机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理登注册后,可以在集市易市点并在批准经营品范售非品。

   第十九条品交易的品生、经营、医及其交易的,符合《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定。互品交易服的管理,由国督管理部会同国院有制定。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二十条立制,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生行政部提出申,经审核同意后,人民政府督管理部;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剂许》。

   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生行政部督管理部当在各自收到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更《医剂许可事,当在可事项发30日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定向原核、批准机《医剂许更登;批准,不得可事。原核、批准机当在各自收到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新增配制型或者改配制所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收合格后,依照前款理《医剂许更登。

   第二十二条《医剂许》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需要继续配制制,当在有效期届6个月,按照国督管理部定申请换发《医剂许》。

   止配制制或者,《医剂许》由原发证缴销。

   第二十三条配制制,按照国督管理部送有料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批准,发给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第二十四条配制的制不得在市售或者,不得布医广告。

   情、疫情、突事件或者床急需而市没有供应时,院或者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的督管理部批准,定期限内,配制的制可以在指定的医间调剂使用。

   督管理部定的特殊制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市之调剂使用,须经督管理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核和方的药剂是依法经资定的学技。

   第二十六条购进药,有真、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品的通用名称、型、格、批号、有效期、生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督管理部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向患者提供的当与诊疗,并凭执业或者执业助理医配。

   生育技和向患者提供,其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服相一致,并凭执业或者执业助理医配。

   个人置的部、所等医不得配常用品和急救品以外的其他品。常用品和急救品的范和品,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生行政部会同同人民政府督管理部定。



第五章  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物非床安全性价研究机须执行《物非床研究量管理范》,试验须执行《试验质量管理范》。《物非床研究量管理范》、《试验质量管理范》由国督管理部商国院科学技行政部和国生行政部制定。

   第二十九条试验、生产药品和,当符合《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督管理部批准;督管理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报资行形式,对试制的检验。具体法由国督管理部制定。

   第三十条研制新,需要试验,当依照《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督管理部批准。

   试验请经督管理部批准后,当在依法定的具有试验资格的机选择承担试验的机,并将该临试验督管理部和国生行政部案。

   试验试验,当事先告知受者或者其监护人真情况,并取得其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已有国家准的,当按照国督管理部,向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或者国督管理部提出申,送有术资料并提供相明文件。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当自受理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送国督管理部,并同通知申方。国督管理部经审核符合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行期准的,当按照国督管理部,行期3个月,提出正申;督管理部当自行期之日起12个月内对该试行期,符合国督管理部定的正要求的,转为正式;对试准期未按照定提出正申或者原准不符合正要求的,督管理部当撤销该试准和依据该试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三十三条更研制新、生产药品和品已批准明文件及其附件中明事,当向国督管理部提出充申;督管理部经审核符合定的,当予以批准。

   第三十四条督管理部根据保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的新立不超5年的监测;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获得生或者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可的生者或者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施保,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行不正当的商利用。

   品生者或者售者得生、售新型化学成品的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其他申人未可的申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售新型化学成可的,督管理部不予;但是,其他申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督管理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定的数据:

   公共利益需要;

   已采取措施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行商利用。

   第三十六条请进口的,当是在生国家或者地区得上市可的;未在生国家或者地区得上市可的,督管理部认该药品品安全、有效而且床需要的,可以依照《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定批准口。

   ,当按照国督管理部定申注册。国外企品取得《品注册,中国香港、澳和台湾地区企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后,方可口。

   第三十七条床急需口少量品的,当持《医执业许》向国督管理部提出申;批准后,方可口。口的当在指定医内用于特定医目的。

   第三十八条品到岸后,当持《品注册》或者《医药产品注册》以及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票、出厂检验报、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督管理部案。口岸所在地督管理部经审,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品通》。位凭《品通》向海放手。

   口岸所在地督管理部当通知检验对进品逐批行抽检验;但是,有《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的体外试剂以及国督管理部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售前或者,当按照国督管理部检验或者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批准的,不得售或者口。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培育中材。集中模化栽培殖、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国督管理部定条件的中材品,行批准文号管理。

   第四十一条督管理部已批准生、售的行再,根据品再,可以采取令修改,停生、售和使用的措施;不良反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当撤销该药品批准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督管理部品批准文号、《品注册》、《医药产品注册》的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需要继续或者口的,当在有效期届6个月申再注册。品再注册,当按照国督管理部送相料。有效期届,未申再注册或者经审不符合国督管理部于再注册的定的,品批准文号、《品注册》或者《医药产品注册》。

   第四十三条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及有传资料上行含有防、治、断人体疾病等有内容的宣;但是,法律、行政法定的除外。

第六章  品包装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品生使用的直接接触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督管理部批准注册。

   直接接触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法、品目用要求与,由国督管理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五条药饮,用与品性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定的中药饮,不得售。中药饮片包装必印有或者标签。

   药饮片的标签注明品名、格、地、生、品批号、生日期,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注明品批准文号。

   第四十六条品包装、标签、依照《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国督管理部定印制。

   品商品名称当符合国督管理部定。

   第四十七条配制制所使用的直接接触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标签书应当符合《品管理法》第六章和本条例的有,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批准。

第七章  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国家对药品价格行政府定价、政府指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列入国家基本医险药品目品以及国家基本医险药品目以外具有断性生、经营,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其他,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九条依法行政府定价、政府指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依照《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定的原,制定和整价格;其中,制定和售价格,当体现对药品社会平均用率、售利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体定价法由国院价格主管部依照《中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称《价格法》的有定制定。

   第五十条依法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价的品价格制定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四条的,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并明价格施行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价的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制定和品价格,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评审论证;必要,当听取品生、经营、医、公民以及其他有位及人的意。

   第五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八条的品价格监测时,掌握、分析品价格变动趋势,可以指定部分品生、经营和医价格监测定点;定点予配合、支持,提供有信息料。

   第五十三条品广告,当向品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送有材料。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当自收到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当同时报督管理部案。具体法由国督管理部制定。

   品广告,当依照前款定向品代理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品生所在地和品代理机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品广告的,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布前向布地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案。接受案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品广告管理定的,当交由原核理。

   第五十四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的督管理部决定,停生、售和使用的,停期不得品广告;经发布广告的,立即停止。

   第五十五条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批准的品广告,使用造、冒用、失效的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法活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布广告的企、广告经营者、广告布者必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布。

   对违品广告,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可以予以公告。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督管理部含省人民政府督管理部依法立的督管理机,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经营、使用。

   第五十七条品抽名以上员实,并按照国督管理部行抽;被抽当提供抽检样,不得拒。

   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检验,督管理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品上市售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掺杂、假嫌疑的,在国家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检验可以检验方法和检验项检验;督管理部批准后,使用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可以作为药督管理部量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院和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的督管理部当根据量抽检验结,定期量公告。量公告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品来源、生、生批号、格、检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目等内容。量公告不当的,布部当自公告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公告范内予以更正。

   当事人对药检验检验结果有,,当向负责检验提交面申、原检验报。品从原检验中抽取。

   第六十条督管理部依法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品及其有据材料采取封、扣押的行政制措施的,当自采取行政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当自检验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解除行政制措施;需要售和使用的,当由国院或者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的督管理部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品抽检验,不得收取任何用。

   当事人对药检验结果有,,当按照国院有或者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有,先支付检验费用。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承担。

   第六十二条依据《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定核发证书、品注册、认证检验及其制性检验,可以收取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政部、国院价格主管部制定。

第九章  法律

   第六十三条品生、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管理部依照《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处罚:

   办药品生、品生新建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在国督管理部定的时间内未通品生产质量管理范》认证,品生;

   办药经营,在国督管理部定的时间内未通经营质量管理范》认证,经营的。

   第六十四条反《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批准,擅自在城集市易市场设品或者在城集市易市场设售的品超出批准经营品范,依照《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配制的制,依照《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个人置的部、所等医向患者提供的品超出定的范和品,依照《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使用假、劣,依照《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反《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擅自试验,承担试验的机,依照《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处罚。

   第七十条品申者在申报临试验时,送虚假研制方法、准、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料和品的,督管理部对该报药品的试验不予批准,对药品申予警告;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者申报该试验。

   第七十一条没有国家准的中药饮,不符合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制定的炮制范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批准的准配制制,依照《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督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违,泄露生者、售者为获得生、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失的,督管理部依法承担赔偿责;督管理部赔偿损失后,令故意或者有重大失的工作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直接任人依法予行政分。

   第七十三条品生、经营、经营品及医配制的制,其包装、标签、书违反《品管理法》及本条例定的,依照《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品生、经营和医品生产经营许可事,更登而未理的,由原发证予警告,令限期补办变更登;逾期不补办,宣布其《品生产许》、《经营许》和《医剂许》无效;仍从事品生产经营,依照《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品价格管理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处罚。

   第七十六条批准的品广告内容的,督管理部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并由原批的督管理部依照《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的处罚。

   督管理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当自作出行政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督管理机。广告督管理机当自收到督管理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定作出行政理决定。

   第七十七条品广告的企品生所在地或者品代理机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品广告,未按照定向布地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案的,布地的督管理部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布地的广告布活。

   第七十八条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督管理部批准,擅自品广告的,督管理部发现,当通知广告督管理部依法。

   第七十九条反《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下列行之一的,督管理部在《品管理法》和本条例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以麻醉品、精神品、医用毒性品、放射性品冒充其他,或者以其他品冒充上述品的;

   、售以孕产妇、幼儿及儿童主要使用象的假、劣;

   、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

   、售、使用假、劣,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售、使用假、劣,经处理后重犯的;

   、逃避,或者造、销毁、匿有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封、扣押物品的。

   第八十条督管理部置的派出机,作出《品管理法》和本条例定的警告、款、没收法生、售的品和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经营、医反《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并有充分明其不知道所售或者使用的品是假、劣,当没收其售或者使用的假、劣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依照《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定没收的物品,督管理部按照理。

第十章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的含:

   品合格明和其他标识,是指品生批准明文件、检验报、品的包装、标签。

   ,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售的品。

   ,是指凭执业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配和使用的品。

   ,是指由国督管理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执业助理医师处,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品。

   ,是指医根据本床需要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方制。

   认证,是指督管理部对药品研制、生、经营、使用施相应质量管理、价并决定是否发给应认证证书程。

   经营方式,是指品批品零售。

   经营,是指经药督管理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品批,是指将购进给药品生、经营、医经营。

   品零售企,是指将购进品直接者的经营。

   第八十四条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中首次在中国售的,是指国内或者国外品生第一次在中国售的,包括不同品生的相同品。

   第八十五条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品的生、经营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品的医负责人、品采、医等有物或者其他利益中的物或者其他利益,是指品的生、经营或者其代理人向医负责人、品采、医等有提供的目的在于影品采或者方行的不正当利益。

   第八十六条本条例自2002915日起施行。

上一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下一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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